【承办律师】杨嘉麟 刘磊
【整理人】董雅茹
【委托人】江苏某建设集团公司
【标的】1600余万元
【关键词】合同解除、主体工程、二次结构、工程延期违约金、防水工程、土方工程、工程款发票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5日江苏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河北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晋州欧景城住宅楼7、8、13号楼的工程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建筑面积、承包范围、结算方式、工期等详细内容。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价款,后又违约强行解除施工协议,将原告施工人员赶出施工场地。截止起诉之日,房地产公司仍欠付工程款共计16122126.41元。后房地产公司起诉建设公司承担违约金6356653.48元,建设公司反诉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外墙防水、土方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等施工费用2396409.45元及自2014年9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建设公司给付房地产公司100万元;2.房地产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12951086.96元,案件受理费99507元,共计13050593.96元。
【律师解析】
一、在房地产公司违约强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现要求合同履行已不可能,但房地产公司及其晋州分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16122126.41元。
1.7#、8#、13#楼主体工程应付款项共计48489123.96元。
首先,按照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及被告提交的公证材料,可证实三栋楼已主体封顶。7#楼原告提交了27层监理签字盖章的混凝土浇筑工程报验单。27层以上的塔楼分三部分,分别称谓是28层、设备间和斜屋面。原告提交了各个部位的混凝土配比单及混凝土运送单。建设工程中不同部位要求的混凝土强度是不一致的,所以各个部位的混凝土配比也都不同。从提交的证据来看,可证实7#楼于2014年5月主体封顶。8#楼由检测报告可证实已封顶,工程支付审批表可证实在2014年1月8日就已主体封顶。13#楼有主体检测报告可证实主体已封顶。
其次,按照合同约定,合同采取固定价款的方式结算,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面积及计算标准738元/平米支付工程价款。按此结算,三栋楼被告应支付工程款项共计48489123.96元。
2.外墙防水的工程款51300元。该工程款的计算有被告单位的李宏伟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有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的26元/平米的承包价,总计价款应为51300元,房地产公司应予以支付。
3.土方工程242600元。该工程有杨春福签字的各个部位的工程量,有建设工程劳务工程劳务合同确定的素土8元/立方、灰土10元/立方的计算标准。按此部位计算,房地产公司应付工程款242600元。
4.水暖工程应付工程款229961.97元、电气工程应付工程款1872547.48元。水暖工程、电气工程在合同附件二都是单独计费的,其中水暖安装70元/平米、电气95元/平米。而这些工程都在建设公司的承包范围内,因此在主体施工的时候,水暖安装工程就预留了相应的接口,电气工程预埋了相应的管线。按照施工惯例,所有的工程为了以后工序的方便也会在主体施工时做相应的预留、预埋工程。根据行业计算的工程量,水暖预留的占整个水暖工程的5%,管线预埋占整个工程的30%,以此计算,水暖工程7#楼总工程量为1468625.2元、8#楼总工程量为981998.5元、13#楼为2148615.7元,总计4599239.4元,按5%计算为229961.97元。电气预埋管线7#总工程量为1993134.2元、8#总工程量为1332712.25元、13#总工程量为2915978.45元,总计6241824.9元。按30%计算为1872547.48元。
上述工程总款项为50885533.41元,已支付工程款34763407元,尚欠工程款16122126.41元。
二、房地产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应自起诉日始按年息24%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双方的承包合同被告违约解除,且解除后一年多不予结算、不支付工程款。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被告应自起诉日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按照现行司法解释。法律保护的利息为年息24%,在融资如此困难的大环境下,应按年息24%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