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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邵长茂博士所著《执行法律适用方法与常见实务问题327例》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1月出版
问题: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的,执行案件如何进行?
【解析】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10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据此,因无相关主体可列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原被执行人的遗产。
但这种情况在《民法典》施行后发生了变化。
《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1145条至第114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114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根据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职责,其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而且与遗嘱执行人相比,前者的内涵完全包含了后者。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专节规定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据此,只要继承开始后,无论如何都存在遗产管理人。即使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也将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仍应将遗产管理人变更为被执行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原第2条、原第10条的变更、追加主体中,以“遗产管理人”取代了“遗嘱执行人”,并且删除了原第10条直接执行遗产的规定。其中第10条第1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没有遗嘱执行人且继承人也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变更、追加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得超出继承范围执行继承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执行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其他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被执行人(自然人)死亡的,未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不得直接执行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