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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研究|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浏览次数:83 |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1日

撰稿人:王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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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几个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的咨询,这也反映出此类问题现在已经比较常见,并且大家对于自身全力维护的意识也在增强。就该问题进行一下梳理和研究,以便大家对于该问题有比较清晰的了解。

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情况下可以提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此后,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均陆续引入了类似的制度规定。作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虽然我国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对配偶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作为家庭关系的主体,理应互敬互爱、扶持共进,共同构建和谐文明的家庭环境。

2、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谁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何时提出?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7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这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无过错方的配偶。这里面还有一个隐含的限定条件,即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之所以采取"无过错方的配偶"这种表述方式,而不直接表述为"过错方",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无过错方"并非一个相对概念,而是对权利主体的绝对要求。根据该解释第90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均存在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离婚救济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对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夫妻义务,侵犯对方配偶权,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进行弥补。过错方应当为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对其被损害的权利的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因此,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相应地,因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主体,即无过错方的配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还存在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即在过错方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中的无过错方之外其他受到损害的家庭成员,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答案是否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离婚救济制度,与一般的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在制度设计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息相关。其他成员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三、什么时间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1、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这也就是说只有提出离婚请求,才能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不提离婚,只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话,人民法院对于该请求不予受理。当然这是针对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时的限制,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则另当别论。

2、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条件,但是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话,对于损害赔偿请求也是不予支持的。

四、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婚案件时,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就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被告时,如何保障其离婚损害赔偿权利的做了规定。

1、该解释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2、明确了在适用民法典第1091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区分的三种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

在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上述第三点第1款所说内容)

(二)、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

在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当然这是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才可以就此事项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单独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虽然可以起诉主张权利,但是法院不予支持。

六、如果夫妻双方都具有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则无论是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双方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的一些分析和研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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