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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指导》文章选登┃轮候查封疏议(二)
浏览次数:316 |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5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品


轮候查封的适用条件、主体和范围

关于轮候查封的适用条件,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一般认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先行查封法院的查封裁定是轮候查封适用的前提条件;第二,针对同一财产是轮候查封适用的客体条件;第三,查封财产价值明显高于先行法院查封标的和先前设定的优先受偿权益是轮候查封适用的物质条件,由于我国并未完全确立无益查封制度,实践中无益查封性质的轮候查封仍大量存在;第四,查封标的不得超过申请范围是轮候查封适用的限制条件。
   关于轮候查封的主体,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8条应是其他人民法院,但同一法院能否轮候查封似有疑异。针对这一问题,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受偿顺序问题是轮候查封的设立目的,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否为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法院是否为同一个法院,都应允许对已查封财产进行轮候查封;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进行轮候查封。
   2005
年《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将轮候查封适用范围从不动产扩展到所有财产,不得查封的财产由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目前,不得查封的动产主要包括案外人的财产,被申请人的豁免财产,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生产必需品等。不得查封的不动产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运钞车、办公楼、营业场所,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等。法律明文规定对有些动产的查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轮候查封法院应通知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没有明文规定的,送达查封裁定应在送达回证上记载具体的送达时间。查封不动产必须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履行登记手续,轮候法院送达裁定和协执通知书时,应要求其作好轮候登记并记录好送达时间。对于专款专户,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的情况较多,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和存款准备金、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除了以上不得查封情形外,对已经被查封存款不得进行轮候查封,但对同一帐户中多于已查封存款数额部分可以轮候查封,为了控制新进入已查封帐户中的资金,后续法院仍可对已查封银行帐户进行轮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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