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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中三大罪名规定总结 (含立案追诉、定罪量刑标准)
浏览次数:313 |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日

【撰稿律师】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经济犯罪中三大罪名规定总结

(含立案追诉、定罪量刑标准)


【高利转贷罪】


202012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2年4月6日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入罪条件


1.正常程序获得贷款而以牟利为目的转贷他人。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02012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理解与适用》入罪条件  126页


1.“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是对于信贷资金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且损失的数额仅限于信贷资金的本金,对于信贷资金的预期利息等间间接损失不应认定在内,防止因金融机构报案早晚对犯罪认定构成影响。


2.“情节严重”修正案十一不在作为犯罪处理①危险消除,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以新还旧、以贷还贷,多次骗取后以最后造成损失的数额为准;②虽然手续瑕疵,但不影响资金安全,如有骗取行为,但具有足额、有效担保,通过追偿可以追回;③实际损失是否发生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如贷款尚未到期,经营状况明显恶化,不具有偿还能力的。


3.“重大损失”不能要求金融机构采取诉讼追偿为前提。


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侵犯本罪法益外还侵犯了其他法益,常见有:骗贷过程中伪造相关公文、证件的;扶贫救灾等特定领域内骗贷;骗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不宜作为评价要素,并不直接属于严重情节。


【贷款诈骗罪】


202012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理解与适用》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129页


1.侵犯客体不同:骗贷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的金融安全,而诈贷是贷款的所有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目的不同:骗贷无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诈贷有;


3.犯罪主体不同:骗贷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诈贷只能是自然人,但是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以此罪处罚。


《理解与适用》骗取贷款罪相关联银行人员责任   130页


普通工作人员以共犯论处,决策审批人员可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


202012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1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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