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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崔某与福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浏览次数:340 | 发布时间:2023年2月8日

崔某与福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承办律师】冯美玉、董雅茹

【委托人】崔某

【关键词】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日,崔某到福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管道安装,月工资9900元。2019年8月2日,崔某由福建某公司派遣至老挝琅勃拉邦海螺项目部从事管道安装工作。2019年9月4日,老挝当地时间上午10:50许,申请人在下班下脚手架的过程中,不慎踩滑坠落到水泥地面导致双脚受伤,后被送往老挝琅勃拉邦中老国际医院住院治疗,因治疗条件所限,根据医生建议转入国内治疗。2019年9月8日,崔某转入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侧踝关节骨折。2021年1月4日二次手术,住院治疗。出院诊断:骨折术后恢复期。

 

2019年9月25日,福建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报告。2019年12月24日,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20年5月26日,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八级伤残。

 

【律师思路】

 

因福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南平市,若委托人申请仲裁,需要远赴福建主张自己权利,但考虑委托人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一直未给付任何工资待遇及赔偿款,现居石家庄市且本身经济非常困难,为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我所律师首先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说明情况,并提起劳动仲裁,最终由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将该案件移送至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根据委托人受工伤情形,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给付委托人工资、支付委托人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向仲裁委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2306火车购票短信、购买飞机票的聊天记录、护照、签证、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病例、住院票据、门诊票据、费用清单、崔与王的聊天记录、护理费发票、相关录音等证据材料用以证实我方主张。

 

【裁决结果】

 

因该案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8月10日,正处于疫情期间,南平市劳动仲裁委并不具备网上开庭的条件,因此我所律师赴福建省南平市开庭,在开庭之前积极与仲裁员沟通本案案情,希望能考虑到员工经济困难的现状,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该案。

 

开庭当日,经过仲裁员、我所律师以及与用人单位的多次沟通,最终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1、用人单位与委托人解除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于2021年9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委托人283000元(不含前期已支付的费用);3、若用人单位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按照中国人民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按日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用人单位也按时支付委托人上述款项,极大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委托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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